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13 日
- 當事人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鐘卉庭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1號 原 告 台灣大市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卉庭 上列原告與被告和典系統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