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52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24 日
- 當事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李正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28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訴訟代理人 郭志銓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業地產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50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4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