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5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徐文瑞
- 原告張振豪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38號 原 告 張振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媒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另本 件原告起訴狀並無原告張振豪之簽章,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 裁判費及補正原告張振豪簽章之民事起訴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邱明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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