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59號
- 原告
- 林芳璟
- 被告
- 黃思凱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思凱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於民國113年5月7日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又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此觀諸112年12月1日公布施行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修正理由即明,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168,64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