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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47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許凱翔

原告
瑞麒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忠泰
訴訟代理人
吳鳳鳴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竑廷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9,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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