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76號
- 原告
- 玄鋒工程事業有限公司
- 原告
- 玄龍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 共 同
- 法定代理人
- 張琮翔
- 原告
- 張珮真
-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一澊律師
- 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