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補字第6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19 日
- 當事人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洪全成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補字第678號 原 告 兆峰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全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邱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