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5 日
- 當事人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潘大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訴字第2號 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郭錦茂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泰和律師 被 告 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育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改由審判長法官蔡志宏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許慈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