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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3年度湖訴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蔡志宏施月燿許凱翔

  • 當事人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湖訴字第2號 原 告 崇偉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潘大興 訴訟代理人 黃怡瑜 郭錦茂律師 複 代理人 郭泰和律師 被 告 美格瑞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莊育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政杰律師 複 代理人 李浩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改由審判長法官蔡志宏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民事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志宏 法 官 施月燿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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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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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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