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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16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5 日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開心角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唯歡 住○○市○○區○○街000號
訴訟代理人
周俊庭 住○○市○○區○○街000號
被告
卜欣羽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1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開辯論,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600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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