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1163號
- 原告
- 鼎新數智股份有限公司即鼎新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子禎
- 訴訟代理人
- 蕭瑋慈
- 被告
- 精準環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賢德
- 訴訟代理人
- 何書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簽訂營運規劃與數位應用服務合約(下稱系爭合約)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第6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13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