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13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黃依晴
- 法定代理人賴榮崇
-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怡婷、黃潔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湖小字第137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鄭文楷 被 告 黃怡婷 黃潔文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林晉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 民國115年2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2,724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載主文及理由要領。 二、參酌臺北市政府警察局A3類道路交通事故調查紀錄表、案發現場照片,足認原告保戶之車輛確因被告黃怡婷併排停車及被告黃潔文開啟車門未注意其他車輛之過失而受有損害,爰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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