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533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小字第533號
- 原告
- 是方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邵泓嘉
- 訴訟代理人
- 施旭安
- 訴訟代理人
- 方俐雯
- 被告
- 艾魁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董嘉麒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533號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8月6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440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支付月利率1%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00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