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聲字第70號
114年度湖建簡字第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苗栗縣銅鑼鄉銅鑼國民小學
- 法定代理人
- 李國海
- 相對人
- 即被告
- 普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智友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暨聲請移轉管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於簽訂租賃契約時合意以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租賃契約書第26條約定可參(見支付命令卷第42頁)。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之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