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006號
- 原告
- 董品言
- 被告
- 鄭博鞠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兩造間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22萬元,惟查被告戶籍地已於起訴前即遷居臺南市鹽水區,此有被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應認上開戶籍址為被告之住所。是本件應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