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64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10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趙彥強

原告
張哲銘
被告
黃春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號),經刑事庭移送前來,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簡易事件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2項第2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以訴狀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參照)。又法院在特定原告起訴所表明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後,應以其依民事訴訟法第26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所主張之「請求所依據之事實及理由」為據,審查其訴訟上之請求是否具備一貫性。即法院於行證據調查前,先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係真實,輔以其主張之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依實體法予以法律要件評價,倘其所主張之事實足以導出其權利主張,始具備事實主張之一貫性;繼而再依實體法予以法律效果評價,倘足以導出其訴之聲明,始具備權利主張之一貫性。而原告所提起之訴訟不具備一貫性,經法院闡明後仍未能補正,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法院可不再進行實質審理,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規定,以其請求為無理由而予以判決駁回(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24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中,就請求之事實理由僅記載「本件事實、理由及證據,均援引刑事卷附之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事實所載」而請求損害賠償新臺幣(下同)135,960元等語,惟未據敘明原告所受損害為何,以及所請求賠償之具體項目及其金額,則即使本院暫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均為真,輔以其主張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法律關係,亦不足以導出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可認原告之請求欠缺事實主張及權利主張之一貫性。本院就此業於民國114年7月10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所請求賠償之具體項目(如醫療費用、不能工作損失、精神慰撫金等)及其金額、原因,且載明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足,即駁回其訴之旨。而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22日送達原告,則原告至遲應於114年8月5日前補正【原告居住於基隆市,須加計在途期間4日】,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案件統計資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3至77頁)。據此,原告所提本件訴訟不具備一貫性,其主張即欠缺實體法之正當性,是其所提本件訴訟顯無理由,爰依首揭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