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3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趙彥強
- 當事人陳薇涵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30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薇涵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本院內湖 簡易庭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8,882元【計算式:請求金額324,868元+如附表所示之起訴前利息4,014元=328,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73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 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簡吟倫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295,980元 114年6月27日 114年7月29日 (33/365) 15% 4,013.98元 小計(小數點以下4捨5入) 4,01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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