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5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黃依晴、黃依晴
- 原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朱書佗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朱書佗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被 告 全築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7樓 兼法定代理 人 鄭光翔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8樓 被 告 鄭光翔 住○○市○○區○○路00巷0弄0號8樓 陳霈茹 住彰化縣○○市○○路0段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1531號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 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依晴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王沛潔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790,753 元,及自民國114 年4 月19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11,12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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