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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562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11 日

法官林正忠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傅上華
被告
林庭妤即鴻展精品服飾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11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68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業經本院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自民國114年10月22日下午5時開始更生程序,有該裁定在卷可稽,依前揭說明,本件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程序,本院自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三、本件原定114年12月31日下午3時2分之庭期取消。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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