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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59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趙彥強

原告
李若菱
被告
宜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思卓
訴訟代理人
郭佩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1日以114年度湖補字第739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8月27日送達原告,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本院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案件統計資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起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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