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74號
-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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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
- 兼法定代理
- 原告
- 人 劉文孝
- 被告
- 樊成彬
劉學謙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分別給付新臺幣10萬元本息。惟查原告起訴狀及陳報狀均明載被告二人戶籍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且侵權行為地亦為新北市新店區,惟新北市新店區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之轄區,非屬本院所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