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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18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黃依晴
  •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 原告
    褚佳宗
  • 被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893號 原 告 褚佳宗 訴訟代理人 林天福律師 被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呂淳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居址「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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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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