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1893號
- 原告
- 褚佳宗
- 訴訟代理人
- 林天福律師
- 被告
-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鳳龍
- 訴訟代理人
- 呂淳羚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居址「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