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24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4號
- 原告
- 浩銅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浩銅
- 訴訟代理人
- 蘇國興
- 被告
- 黃永智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24號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5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5 月22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黃郁文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當事人提出之書狀與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02,473 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41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