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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2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1 日
  • 法官
    施月燿施月燿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訴訟代理人 朱政全  住○○市○○區○○路000號8樓 送達代收人 朱政全 住○○市○○區○○路000號8樓 被   告 一心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6樓 兼法定代理 人     吳其庭  住○○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 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274號給付租金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4月11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4月11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施月燿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 通 譯 陳怡晴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 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02,870 元,及自民國113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220 元由被告連帶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趙修頡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書 記 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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