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2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許凱翔、許凱翔
-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
- 當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浩即張勝貿即乙誠商行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14年度湖簡字第295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宸銘 被 告 張家浩即張勝貿即乙誠商行 上列當事人間114 年度湖簡字第295 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7 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 年7 月2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凱翔 書 記 官 許慈翎 通 譯 黃郁文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 條第2 項、第1 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及理由要領均引用原告書狀及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03,955 元,及自民國113 年9 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8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 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應由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1,630 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 許慈翎 法 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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