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56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10 日
- 法官王沛雷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561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朱大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精國際有限公司、楊逸學(已死亡)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對被告楊逸學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原告起訴時,如以已死亡之自然 人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查楊逸學已於原告起訴前之民國113年11月20日死亡,有其個人 戶籍資料可佐,是依上說明,原告以已死亡之楊逸學為被告,因無從命補正,無當事人能力,此部分之起訴自不合法,應逕以裁定駁回原告此部分之訴。至原告對天精國際有限公司部分之訴,因僅欠缺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非不能補正,本院將另行命原告補正,併此敘明。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0 日書記官 姜貴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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