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81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
-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00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住○○市○○區○○○路000號10樓
- 被告
- 孫筱渥即渥寶吉餐坊
- 0號
- 0號
住○○市○○區○○○路0段000巷0弄0
號3樓
居臺北市○○區○○街00巷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681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19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87,321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5,4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