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802號
- 原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訴訟代理人
- 朱大維
- 訴訟代理人
- 劉逸宏
- 被告
- 仲旺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郭俊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114年度湖簡字第802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第1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1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14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得於宣示判決時,命將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記載於言詞辯論筆錄,不另作判決書,其筆錄正本或節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同法第434條第2項),故宣示判決筆錄之性質亦屬判決,應有前揭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