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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832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徐鈞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哲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雖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前來,惟關於原告起訴請求被告賠償車輛維修、車輛殘值及出庭請假之交通費用與工作損失費用新臺幣(下同)390,000元部分(總額40萬元-精神慰撫金1萬元=39萬元),非屬前開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而免徵裁判費範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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