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842號
- 原告
- 莊依嫻
- 訴訟代理人
- 王君育律師
- 被告
- 廖景維
- 訴訟代理人
- 蔡政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四、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合併記載事實及理由要領,其中兩造主張之事實,並依同項規定,引用當事人於本件審理中提出的書狀及本院言詞辯論筆錄。
二、本院審酌本件事故情節、原告傷勢、就醫治療及休養狀況、精神痛苦程度,以及兩造之年齡、教育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認為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應為新臺幣1萬元,較屬適當。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