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簡字第8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法官黃依晴
- 法定代理人許順智
- 原告蘇清期
- 被告趙明華、新瑞新通運有限公司法人、劉權葛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湖簡字第843號 原 告 蘇清期 被 告 趙明華 新瑞新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順智 訴訟代理人 程慶偉 被 告 劉權葛 訴訟代理人 蘇秉程 陳裕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宣示判決,補充判決如下: 主 文 五、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4年度湖簡字第843號有如主文所示之脫漏,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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