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45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興鑫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培初 住○○市○○區○○路00號1樓
- 訴訟代理人
- 李世殷 住○○市○○區○○路00號1樓
- 被告
- 凱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室
- 法定代理人
- 何雪華 住○○市○○區○○路00巷0號之2地下
- 設新北市○○區○○路00號1樓
- 設新北市○○區○○路00巷0號之2地下
室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簡字第845號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28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4年 8月28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陳怡晴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2項、第1項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146,321 元,及自民國114 年3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台幣2,15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146,321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