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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簡字第891號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2 日

法官黃依晴

上訴人
即原告
唐世昌即波利吉商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2,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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