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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36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趙彥強

原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郭川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2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趙彥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簡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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