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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0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官
    黃依晴
  • 法定代理人
    蕭世煌

  • 原告
    愛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42號 原 告 愛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煌 訴訟代理人 李人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誠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4,085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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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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