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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4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黃依晴

原告
愛旺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世煌
訴訟代理人
李人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誠錚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4,0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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