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22 日
- 法官林正忠
- 法定代理人吳宗穎
- 原告台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1076號原 告 台北市葬儀商業同業公會 法定代理人 吳宗穎 訴訟代理人 鄒易池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鵬電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4,0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林正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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