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06號
- 原告
- 陞寰貿易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吳瑋霆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宜諪律師
- 原告
- 鄭淓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湖補字第206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9,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