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239號
- 原告
- 百信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忠明
- 訴訟代理人
- 呂唐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春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湖補字第239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德春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3,54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5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繳納之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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