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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36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4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長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歐陽如玉
原告
簡素訓
共同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被告
興創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1萬3,05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利息之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本金金576,175元 利息 576,175元 113年11月16日 114年4月10日 (146/365) 16% 36,875.2元  小計      36,875.2元 本金利息合計       613,050元 
備註:本金金額及利息起算日、利率,均以本院113年度司票字
第34922號民事裁定,聲請人(即
    本件被告)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之範圍為準;利息終止日則為
    本件原告起訴狀收狀前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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