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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6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徐文瑞

原告
High FLY豎笛四重奏即范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有感覺音樂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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