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3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01 日
- 法官徐文瑞
- 原告High FLY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368號 原 告 High FLY豎笛四重奏即范捷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好有感覺音樂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立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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