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王金蓮
- 原告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3號 原 告 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訴訟代理人 林煌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湖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趙修頡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補字第8…」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