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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補字第83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法官施月燿

原告
正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蓮
訴訟代理人
林煌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湖之旅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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