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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全字第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假扣押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黃依晴
  •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廖晉葳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施懷
  • 被告
    葳爾泰興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全字第73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施懷 相 對 人 葳爾泰興業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廖晉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3萬元或同額等值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4期債票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之財產 於新臺幣45萬431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供擔保金新臺幣45萬431元,或將上開 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授信綜合額度契約書暨總約定書、授信額度動用確認書、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等影本,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則提出全國動產擔保交易之動產抵押紀錄以為釋明,本院雖認其釋明尚有不足,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假扣押之聲請,應予准許。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依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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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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