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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司聲字第84號

聲請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05 日

聲請人
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志宇
代理人
梁升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黃士娟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1月3日寄送通知相對人支付土地租金之存證信函至相對人臺北市○○區○○街00號3樓地址,然因招領逾期而遭退回,聲請人無法得知相對人實際住居所,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本院委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局派員訪查結果,相對人確實居住於戶籍地址即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有該局115年2月24日北市警士分防字第1153044914號函在卷可稽,故相對人住居所應非不明。聲請人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而聲請公示送達,核與民法第97條規定之要件不符。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5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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