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2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司聲更一字第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聲請人
何天笙
相對人
柯美曲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相對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7月23日113年度湖司聲字第42號裁定提出異議,經本院113年度湖事聲字第2號裁定發回更為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0,066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修復漏水事件,經本院111年度湖簡字第35號及112年度簡上字第259號判決確定,其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1/10,餘由聲請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加給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計算書:

計算式(元以下四捨五入): ㈠第一審判決確定部分之訴訟費用: 1.第一審判決主文第2項諭知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 2.第一審判決由原告即聲請人負擔之裁判費:因聲請人即原告就其敗訴部分部分提起上訴(第一審訴訟標的數額為155萬3,740元,第二審上訴數額152萬9,300元,未上訴部分確定,訴訟費用由聲請人即原告負擔)。 ㈡第二審判決確定之訴訟費用: 1.第二審判決主文第三項諭知,第一(除確定部分外)、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1/10,其餘由上訴人即聲請人負擔。 2.被上訴人即相對人應負擔:20,06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⑴第一審(未確定)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合計:200,664元。  ⑵被上訴人即相對人負擔20,066元:200,664×1/10=20,066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宋惠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審 級 項   目 金 額 (新 臺 幣) 備    考  一 裁判費用 16,444元 聲請人預納。  鑑定費用 16萬元 同上  二 裁判費用 24,220元 1.同上 2.原上訴金額為請求155萬3,740元,嗣於113年1月31日變更為152萬9,300元。其上訴費用應為24,220元。 總計  200,664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司聲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14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定訴訟費用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