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1011號
- 原告
- 寶和食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力勇
- 被告
- 汎德永業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汎德台北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漢明
- 訴訟代理人
- 巫健宇
傅耕郁
陳展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北市中山區,有其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可稽(見支付命令卷第43頁),應由該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