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1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開心角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唯歡 住○○市○○區○○街000號
- 訴訟代理人
- 周俊庭 住○○市○○區○○街000號
- 被告
- 卜欣羽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
- 設新北市○○區○○街000號
-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16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15日上午10時2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開辯論,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郭素華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600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