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8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徐文瑞徐文瑞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告
中國信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正煌 住○○市○○區○○街00號18樓之1
訴訟代理人
陳振盛 住○○市○○區○○街00號5樓
被告
莊瑞吉 住○○市○○區○○○路0段000號5樓
設臺北市○○區○○街00號18樓之1
莊友仁  住○○市○○區○○街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085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27日上午10時40分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公開辯論,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陳立偉通 譯 陳品妏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4 條第2 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24,324元,及自民國114 年6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台幣1,500 元由被告負擔新台幣1,160 元,並加計本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法 官 徐文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立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內湖簡易庭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