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內湖簡易庭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祥 住○○市○○區○○路0段000號1樓
- 送達代收人
- 陳書維
- 訴訟代理人
- 方國瑋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 被告
- 李恒毅 住○○市○○區○○街000號3樓
- 被告
- 新竹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育瑞 住新竹縣○○鄉○○街000號
-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1樓
- 住○○市○○區○○○路0段000號8樓
- 鄭舜鴻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 居基隆市○○區○○街00號2樓
- 設新竹縣○○鄉○○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14年度湖小字第132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院書記官 趙修頡通 譯 王沛潔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詳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宣示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4條第2項、第436條之18規定判決,宣示主文如下,不另給判決書。
主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31,14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新臺幣724元,並加計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理由要領本件經扣除折舊後零件准許新臺幣3,712 元,加計工資、烤漆後,准許之金額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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