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211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國家實驗研究院
- 法定代理人
- 吳誠文
- 訴訟代理人
- 周逸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宛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呂嘉容律師
- 被告
- 亞諾法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Wilber Huang
- 訴訟代理人
- 紀姵如
董凱強
呂紹凡律師
馬鈺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原告欄「訴訟代理人吳羚榛」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周逸濱律師、李宛蓉律師、呂嘉容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