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465號
- 原告
- 蔡佳卉
- 被告
- 職達外語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淳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學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已完成被告所定要求,經被告審核通過,被告應依約定返還其學費新臺幣(下同)42,000元為由,提起本件訴訟。惟被告主事務所在臺南市新市區,有卷附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畫面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