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4年度湖小字第4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費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內湖簡易庭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25 日
- 法官施月燿
- 法定代理人望月弘秀、朱志威
- 原告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湖小字第488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望月弘秀 訴訟代理人 詹皓鈞 被 告 日盛全台通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志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營業所係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參,依上述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內湖簡易庭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趙修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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